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
第一条 目的
为适应上海市医疗制度改革,倡导教职工团结互助的精神,帮助患病住院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,增强学校凝聚力和工会组织的吸引力,特设立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”)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基金用途
本基金用于自愿参加本基金的全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(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)(以下简称“参加者”)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。
参加者的受益权自参加本基金之日始,至满70周岁终止(离休干部至满80周岁终止)。
参加者在职期间如因各种原因与我校终止聘用关系,自终止聘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基金的补助。
第三条 补助范围与额度
参加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,按规定由个人自负部分满2000元者,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助:
(一)重大器官移植术(肾脏、心脏、肺脏、肝脏、胰脏、骨髓)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,给予60%补助,一次最高限额2.0万元;
(二)患恶性肿瘤(包括化学治疗、内分泌特异治疗、放射治疗、同位素治疗、介入治疗、中医药治疗),尿毒症(包括透析治疗),肾移植抗排异治疗,部分精神病(精神分裂症、中重度抑郁症、狂躁症、强迫症、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、癫痫伴发精神障碍、偏执性精神病),给予60%补助,一次最高限额1.5万元;
(三)患心肌梗塞,脑中风或脑中风后遗症,冠状动脉搭桥术(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),主动脉手术,急性、亚急性、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,良性脑肿瘤,严重Ⅲ度烧伤,血友病,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,给予50%补助,一次最高限额1.0万元;
(四)安装一次性使用和植入的人工器官、人工晶体、心脏瓣膜、心脏起搏器、人工关节、骨内固定、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(包括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)、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、外周血管、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、高压氧舱,给予50%补助,一次最高限额0.5万元;
(五)患其他疾病住院者,给予40%补助,一次最高限额1.0万元。
每位参加者医疗补助款累计不超过3.0万元。
非上述所列情况不属于本基金补助范围。
第四条 基金筹集
凡本校在职教职工(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)均可自愿参加本基金。参加者应在入校的当年一次性缴纳互助金500元,延期者按550元缴纳互助金,由各部门工会每年9月份集中收缴后归入校财务处专用帐户。
学校投入首期资金200万元,校工会从历年结余的发展基金中投入50万元。后期资金将根据本基金的运行情况作出安排。
第五条 基金管理
学校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,由校工会主席任主任,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主任,校财务处、校工会经审委员会、校医院负责人任委员,负责对本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。
本基金由校工会设立专列账户,专款专用,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校工会向每位参加者发放《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卡》,作为记录补助款的凭证。
参加本基金的教职工,不得办理退款手续。
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
申请本基金补助须由本人填写《华东师范大学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申请表》,并附出院小结、住院医疗费用凭证、身份证及复印件,经部门工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工会章后,上报校工会审核。校工会审核后,经校医院复核,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。
第七条 附则
本章程由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1999年5月20日制定; 2009年11月20日修订; 2016年3月第二次修订。